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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工程院建院30周年贺信中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
张伯礼:加快立法进程避免中医药传统知识流失断代

来源:二局科学道德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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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记者:傅立波 时间:2014-03-12

 

    传统知识是在特定的惯例、特定的地理区域、特定环境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知识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为"传统知识"是指"传统的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传统创造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的,在维护健康以及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心疾病方面使用的各种以中国传统文化所特有的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和,是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经济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范畴,包括了以学校、各级医疗机构、家族、师徒授受、学术流派、中医药老字号企业、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等传承发展的医疗技术、医疗器具、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生命与疾病观等。中医药传统知识既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作为中医药科研原始创新的源泉,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院士做客人民网嘉宾访谈时认为,随着对传统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入,传统知识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现实情况却是面临的问题很严峻。

 

    传统知识面临着变异和流失的威胁。一些有价值的传统知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严重边缘化,受到现代科学不公平的质疑,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传承面临断代,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对传统知识本身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珍惜,人们往往会以一种狭隘的视角来看待传统知识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因此可能会忽略对其真实价值的认识,导致传统知识的变异或流失。

 

    传统知识遭遇"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挖掘"开发传统知识,并利用他们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当"地获得利益保障;由于在国际上尚未形成保护传统知识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同时,一些传统知识持有国缺乏保护经验和相应的制度,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面临资源流失、传统失落的尴尬境地。中华民族作为传统医药资源的提供者,因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行为的大量存在。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满足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作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人们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并对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然而,我国中医药产业在技术创新竞争中处于劣势,国外企业对中医药商业性开发不断增多,不公平现象日益突出。更突出的问题是,现行制度只能基于对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保护,"顾尾不顾首",而作为现行的传统知识的上游部分,即源头,没有得到保护。

 

    因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应是知识全部,需要"从头至尾"的整体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否则中医药传统知识将会遭到滥用、破坏,最后会源头枯竭,成为无源之水。

 

    以上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已经将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政府间委员会,自2000年成立至今已连续召开了23次会议,专门讨论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目前已初步达成的共识:一是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是承认价值、促进尊重、制止不正当和不公正利用、促进公正利益分享等;二是可以在现行知识产权框架中增加披露来源和利益分享的原则。

 

    国际上的这种共识,符合我国的利益。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国际条约,最好使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问题,并以要求国内首先立法为借口拖延时间。因此,保护传统知识在国际上短时期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来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以对抗发达国家对这些战略资源的掠夺和盗用。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上还相对滞后,与我国传统知识保有大国的地位不相符。现阶段在战略性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依据国际有关传统知识谈判的初步共识,结合我国现状,探索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已迫在眉睫。对此,张伯礼提出4条建议:

 

    1、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

 

    专门制度是根据中医药的特征和规律,以实现对其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共同保护为目的,调整和规范因其权利归属、合理使用和惠益分享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总和的综合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律赋权、合理使用、惠益分享、行政监管、司法保护等制度。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制度可以达到四个目的:1)以法律形式承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智力成果;2)尊重并体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价值;3)完整保存;4)在合理利用中行使知情、参与和同意的权利。

 

    2、积极推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

 

    通过逐步参与区域或多边的商贸及知识产权谈判,积极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将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协调起来,把握发展趋势,适应国内需求,在新一轮的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议在国内积极建设专门保护制度的同时,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我国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摸索经验。可在目前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中增加有关保护中国传统医药产品出口和当地保护的规定,从区域谈判开始摸索经验。

 

    3.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体系

 

    (1)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主张权利提供依据。建立保护名录是一种国际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以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文件,也是在国内、国际解决"保护什么"和"如何维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具备规范化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名录,是其自身知识产权的有力证明,不但可以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价值与利益的承认和尊重,保护传统医药传承群体的权益;并且厘清了保护家底,做出了法律确认,有利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谈判中争取国际话语权。

 

    (2)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规范,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研、立档工作。目前,迫切需要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分类、编目、立档,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网络化的保护和管理体系,同时也解决面对国际社会表明要"保护什么"的重要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心和分中心机构,形成一支致力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构筑起长效机制。

 

    (3)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建立传统医药数据库,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一种保护传统知识的有效措施,是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目标最为可见的方式。国际上,印度的传统知识战略包括基础数据工程(防御性公开)、基础法律工程(防御性监控)、基础法律工程(进攻性部署)和核心专利诉讼工程四个方面,其中基础数据工程就是建立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即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做法,开展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建设工作。

 

    4.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以《中医药法》为基础,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施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中医药的不当占有和滥用,为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获益分享提供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应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衔接,整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形成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将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从整体上、源头上实施保护,在此基础上积极充分的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积极地推动国际条约的建立,是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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