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教字﹝2015﹞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与中国工程院教育委员会协商,本着严把专项任务项目结项质量关的原则,现就2012、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鉴定结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和中国工程院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二、免予鉴定条件
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项目依托学校于2015年9月15日前,向中国工程院教育办报送以下材料:
1.不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5份(含原件1份)及Word格式电子版;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5套(原件3套,如书稿未出版,需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3)项目成果电子版材料1套(Word格式,通过光盘邮寄或电子邮箱报送)。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中应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
(2)项目成果原件3套;
(3)项目成果电子版材料1套(Word格式,通过光盘邮寄或电子邮箱报送)。
四、申请延期要求
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如不能按时完成,需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五、材料审核内容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免予鉴定的条件;
3.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4.对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的申请,要严格审查变更事由是否属实合理,不得申报无正当理由的申请。
六、中国工程院教育委员会将组织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向教育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通过结项项目的尾款将于正式批准结项后由教育部财务司拨至项目依托学校计划内账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本次未通过结项的项目需在一年内重新提交结项申请,逾期未提交或结项仍未通过;
2.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4.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有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剩余经费;被撤销项目的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九、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将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www.sinoss.net)、中国工程院网站(www.cae.cn)等媒体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十、2011年度已批准延期、未参加结项鉴定的本专项项目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附件:
附件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终结报告书.docx
附件2.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一览表.docx
附件3.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一览表.docx
附件4.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已批准延期、未参加结项鉴定项目一览表.docx
附件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doc
中国工程院教育委员会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2015年7月3日
(联系人:马守磊 刘 玮;电 话:(010)59300233、5930033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冰窖口胡同2号中国工程院一局,100088)